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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
(厦府[1998]综062号 1998年6月23日)


市地税局、财政局:
  厦地税政三〔1998〕8号文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确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部分因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税负增加而难于承担且需要扶持的困难企业,经申报批准后给予一年的减税照顾。
  二、申请减税条件:
  (1)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且税额调整后当年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
  (2)属“菜篮子”、“米袋子”的市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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