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执法部门的评价;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反馈;
——社会监督员的检查和评价;
——社会舆论的一般评价;
——其他方式。
3.监督评价结果:
——监督评价的结论意见应列为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制工作不力、执法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程度较低的,不能评为综合或执法的先进单位。
——监督评价意见应作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政绩考核的内容。对在执法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等情形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建立有关监督制度
1.执法公示制度。凡审批(发证)、收费等行为,条件、程序、标准、期限、结果以及办事纪律等内容应公示和公开,方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2.社会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3.执法行为监督制度。包括案件调审、重大处罚审查或备案、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内容。
4.行政复议制度。
5.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6.行政措施审查备案制度。
八、(工作措施)
1.各执法机关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责任制工作;要以基层单位为重点,逐步摸索形成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责任制实施模式。
2.各级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检查、帮助、指导各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责任制。
3.根据本方案制定全市责任制评查标准,并组织对各级执法机关今年实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九、(目标要求)
1.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执法机关,1998年都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和本方案建立和实行责任制;其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或组织,也要参照本方案开展责任制工作。
2.执法机关及其内部确定执法职责、工作目标和规范以及制定考核制度的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并着手制定本方案中所列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责任、执法公示等项制度。
3.全市力争今年建立4至5项统一的制度。
1999年的工作目标,将视1998年全市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另行提出。
十、(方案备案) 各执法机关制定的本机关责任制工作方案、依法确定的本机关执法职责,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完成并分别报市或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