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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求:
  1.应当实现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有记录并留存;
  2.以日常考核和执法人员自我考核为基础,提倡实行“执法日志”或“台账”制度,避免年终“算总帐”
  3.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工作负总责。
  4.对个人的考核应当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相结合。
  六、(第二方面) 制定对执法职责合法、规范履行予以控制和管理的制度,以保障和支持责任制的实施。主要制度有:
  (一)法律责任制度
  1.奖惩办法。根据责任制考核结果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和必要处分的具体规定。
  2.执法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确认和追究制度。
  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确认与追究的标准和程序。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二)人员管理制度
  1.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培训规划、计划;
  2.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3.执法勤务制度;
  4.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有关工作制度
  1.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收费、罚没财物管理(包括罚缴分开)制度;
  3.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4.执法宣传制度。
  七、(第三方面) 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评价制度。
  (一)建立监督评价体系
  监督评价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对执法机关实行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监督评价内容:
  ——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运转情况,各项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执法职责履行情况,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水平,执法效果改善程度。
  2.监督评价方式:
  ——责任制实施主体汇报;
  ——法制监督、行政监察等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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