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8]5号 1998年3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按照北京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今年要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深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推动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主体) 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都应当依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方案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市政府所属执法机关还应当根据隶属关系,领导或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建立和实行责任制的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检查所属执法机关建立和实行责任制的工作。
三、(实施要求) 实行责任制,应当以法定执法职责、法律责任为依据,与本部门、本系统执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应当着眼于建立保障执法职责全面、正确履行的激励机制,保证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的制约机制和有效的纠错机制。
四、(基本内容) 实行责任制,应当建立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即:
——规定执法责任、目标体系及其考核的制度和规范;
——对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实现有效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对责任制建立与实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和规范。
五、(第一方面) 依法确定本机关(系统)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目标,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确定和分解执法职责。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