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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埠劳务基地评估办法[失效]

  (一)基地建设情况
  1.有合法业务资格(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认定证书);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人员职责;
  2.工作程序公开;
  3.有统计报表制度;
  4.国家及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收费标准应公开、明确。
  (三)开展服务工作情况
  1.有适合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劳动力资源,且从劳务基地向北京市输送的务工人数占本地区在京务工总人数的80%以上;
  2.能够积极参加北京市供求洽谈会;参会率达100%;
  3.热情为北京市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提供服务,做到“文明服务、系统管理、跟踪服务、对口培训”,让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满意。
  4.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从劳务基地有组织的集体进京务工人员的培训率达100%。
  (四)信息工作情况
  1.有信息工作制度;
  2.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3.能够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力资源情况,与华北网联网的,及时向北京传递信息,上网率达到100%;没有联网的,按时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劳务基地评估采取各劳务基地自查和北京市劳动局组织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相关区(县)劳动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估时间采取每二年开展一次。各劳务基地根据本办法及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并于当年的10月2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审核验收后,报北京市劳动局。
  第十条 各劳务基地在自查结束后,北京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及北京市相关区(县)劳动局成立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份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北京市劳动局根据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劳务基地做出“优秀劳务基地”、“合格劳务基地”、“基本合格劳务基地”和“不合格劳务基地”的评定,并将评定情况进行通报。对基础建设较好、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备、服务手段先进和服务质量较高的“优秀劳务基地”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限期六个月整改。对不能在整改期限内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将取消其劳务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经北京市劳动局新认定的劳务基地适用本办法。评估时间自认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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