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北京市外埠劳务基地评估办法
(京劳就发(1998)109号 1998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外埠劳务基地的管理,规范外埠劳务基地行为,根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埠劳务基地(以下简称劳务基地)评估是对外埠劳务基地的基础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评定,使劳务基地建设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认定的劳务基地。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劳务基地评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劳务基地的检查评定工作。
第五条 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及驻京劳务管理处应当协助北京市劳动局做好对所属劳务基地进行检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 劳务基地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向北京市用人单位及个人输送劳动者;
2.凡联网单位可优先使用华北网上的各类用人信息;
3.可在北京市外来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力发布窗口。
(二)义务
1.必须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劳动局劳务基地管理规定;
2.必须通过北京市外来劳动力中介机构有组织的向北京市用人单位及个人输送劳动者;
3.对输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掌握相关的职业技能和有关法律、安全生产等知识;
4.定期对输出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输出人员情况,协助输出人员及用人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
5.负责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务基地评估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