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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过渡性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金。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兴办或参加物业管理企业的,依照《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实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围内的违章行为;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和根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四)选聘专业人员承担专项管理服务业务;
  (五)请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六)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优先租用经营用房开展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不间断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三)超出《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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