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每个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都应由村党支部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评议或测试;每个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都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进行评议或测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每个党员都应由党员相互评议。民主评议工作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
2.评议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然后由党员、群众代表对每人的思想和工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定,再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备案,并张榜向村民公布。
3.乡镇党委要严肃对待民主评议的结果,把它作为使用村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经评议、考核认定为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群众意见比较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评议、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村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由乡镇党委安排,乡镇党委成员和政府党员负责人要按照分工参加村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2.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反映的意见书面反馈到个人,以便主动搞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会议内容上,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敢于亮丑揭短;在会议方法上,要深究思想根源,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会议效果上,要“闻过则改”,善于批评,改正错误;在会议指导上,要由上一级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当好“监考官”。
3.对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尽快落实好集体和个人的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一条 级财务审计制度
1.村级财务工作由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乡镇农经部门主要负责,村民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审计部门参加。
2.要定期或应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对审计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干部年度、离任审计制度
1.干部年度、离任审计工作由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乡镇农经部门主要负责,村民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审计部门参加。
2.干部在年终或提拔、换岗、离职退位前必须进行审计。
3.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开。对经济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要严肃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组织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