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村民代表视察制度。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可组织村民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里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工作进行视察,进行综合评述,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五、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1)土地及各业承包;(2)宅基地审批;(3)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4)粮食定购及提留统筹;(5)农民负担;(6)集体资产;(7)村建设规划;(8)电费电价;(9)社会救济及其他。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的办法。凡涉及民主管理内容的农村事务,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民主管理应建立的主要制度
1.民主理财制度。(1)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2)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3)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定期审核财务帐目;(4)市、区及乡镇经济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村会计委派制。
2.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一般按每10户推选1名代表,每村30-40名。村民代表会议应固定召开的日期,应将年度例会、季度会和应急会相结合。村民代表会议在民主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3)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4)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
3.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和各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主要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地位、作用和活动方法,以及村民在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和要求。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六、民主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主评议村干部、党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