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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试行)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的方法。要组织大多数村民直接参加中心会场的投票,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7.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8.投票选举结束,村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投票的中心会场检票、计票,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和当选人名单,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9.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10.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经1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要求撤职,有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附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决定,并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民主决策制度
  第八条 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党支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施领导过程中,必须带头发扬民主,以保障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村党支部必须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的任期目标,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工作,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方案,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有:讨论制定村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村政发展规划、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新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讨论决定罢免和补选村委会成员;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的提议,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书面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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