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村党支部的选举要严格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进行。
1.村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2.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3.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4.村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人不能写选票时,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6.选出的村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
1.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3.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登记。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村办企业单位或10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党支部和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采取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
5.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天以前公布,经村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3天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