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工”情况公开。主要是指年度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分摊情况,以资代劳款的使用情况,年内组织派工出工情况及年终轧平找补结果等。
(二)政务公开
1.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开。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落实的措施;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及落实办法。如计划生育,应将国家政策规定、年度人口规划、生育指标及名单、节育措施、超生名单、罚款收缴使用情况及对超生人员的其它处罚等内容向村民及时公开。农民负担,应及时公布定购任务和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数额和使用情况等。服兵役、民政事务、公安司法、文化教育等内容,也应及时公布。
2.乡镇政府决定的事务公开。如乡镇范围的发展规划、公共工程、统筹摊派、劳务出工等,均应及时公开。
(三)其他村务公开
主要是指除上述公开内容以外的一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有:(1)新上的经济项目;(2)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的分解和落实;(3)计划生育指标;(4)集体土地和经济实体的发包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6)救济、救灾钱物的发放;(7)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情况;(8)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法
1.公开的形式。主要形式和主渠道是村民代表会议、村级理财小组、固定的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公开栏应采用木制或铝合金制作的永久性橱窗,公开的地点必须安置在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
2.公开的时间。依据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做到及时或定期公布。常规业务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最少不得少于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应在季(或半年)后的十五日内;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予以公布。重大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公布。对有些内容,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以市、区或乡镇为单位规定统一的公开日,以便检查督促。
3.公开的程序。应区别不同内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需要向群众公开的财务收支及往来活动,平时应由村会计按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按规定要求记好分类帐和明细帐,做好会计报表。公布前,村会计必须按公布的要求整理出公布方案,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认合规、合理、准确无误后,选择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向全村群众公布。为群众代收代交的各种费、税等业务,应将收交数额公布到户。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通过村党支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村干部述职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核准等不经常发生的村务活动,做到有则公布。各项村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和会计,应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三、民主选举制度
第五条 村一级的各项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