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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军队等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的通知

  2.以标准价购买现住房的,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市军退办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八、售房原则
  1.购房自愿的原则。此次房屋出售要严格实行自愿的原则。凡自愿购买住房者,一律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原则。购房者的配偶在本单位已购买单位公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现住房。
  3.民主公开的原则。售房实行政策公开,住房建筑面积公开,夫妇军(工)龄公开,售房价格计算方法公开,个人购房价格公开。
  九、售房程序
  产权属于市军退办的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愿购房者填写“购房申请表”,由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审核后,报市军退办备案。
  2.由申请购房者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房资格审批表》或《工作人员购房资格审批表》,经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审核后,报市军退办审批。
  3.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负责房价计算,并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4.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负责收缴售房款。
  5.市军退办与购房者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
  6.市军退办委托区、县军退办、市直属干休所到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费用,房屋产权单位负责50%,个人负提部分予以免交。
  7.购房者一次性全部付清售房款的房屋产权证发给个人;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房屋产权证由市军退办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给本人。
  十、军休干部购买现住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待财政部、民政部明确经费来源后执行,工作人员购买现住房后,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一、军休干部和配偶都去世后,由子女居住现住房的;军休干部遗孀再婚,配偶是地方单位的;已调离民政系统的人员需购房时,购房价值、折扣和优惠政策按地方规定执行,售房程序及审批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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