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的通知
(京军离退办建字(1998)第66号 1998年11月27日)
各区县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军队离休限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直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
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售房对象
1.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2.已去世军休干部的配偶。
3.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军人职业折扣)。
二、售房价格
上述售房对象购买产权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军退办)的房屋,按北京市房改办(96)京房改办第002号文件公布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远郊各区县售房的成本价按市房改办当年批准的执行(现住房折扣4%)。
三、售房价格计算、折扣、优惠、付款方式
按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售价调节因素
按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住房面积计算
出售的房屋均以建筑面积计价。每套楼房住宅的使用面积实地测量,核准后乘以系数1.333;阳台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测量,封闭式阳台按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50%计算。
六、付款日期
付款时间按售房单位规定执行,逾期不付购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力。
七、产权界定
1.以成本价购买现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