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9]82号 1999年4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合作协会(筹备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1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