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1999)51号 1999年4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计划、资金的安排时,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