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20号 1999年5月5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国办发【199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查找和整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利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积极筹集和尽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没有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近期必须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98】21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要求,立即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资金审批手续,确保水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三边工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近期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到各地市县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