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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会计帐务处理办法

  (一)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就业机构专兼职人员举办各种培训班,购置教学设备、器材等:
   借:事业支出——培训费
    贷:银行存款
  (二)对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购置奖品等:
   借:事业支出——奖励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有偿扶持扶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要进行立项、签订合同,并且要有担保单位或个人的证件,手续齐全。
  (四)其它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工作的其他开支,如: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等。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五)按照财政部新会计制度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费用,如: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接待费、其他费用。
  如:支付工资等项目:
   借:事业支出——机构经费——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等
    贷:现金
  七、购买国债的资金,从上缴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一)本年度购买债券,由财政下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二)购买国债时: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国债到期兑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对外投资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债券利息
  (四)将本金和利息一并上缴市、区(县)财政时: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八、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5号)中有关提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帐务处理如下:
  提取养老保险金时:
   借:事业支出——机构经费——社会保障费
    贷:其它应付款——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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