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从2000年1月1日到9月末,必要时延长到2000年底。完成《通知》规定的整顿阶段内容。
第四阶段从2000年10月1日到12月末。完成《通知》规定的验收阶段工作。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组织验收市级各部门整顿情况;区(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区(县)各部门整顿情况,并于2000年11月末上报验收结果。
市财政局还将组织力量对区县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将验收结果于12月末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指导性意见
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各区县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对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各部门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有偿使用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
1.做好债权登记
各部门要统一制发债权债务确认通知书,借款单位要按照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限期到各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部门要对所有用款单位的债权进行分类、核实、登记,避免有偿使用资金的流失。
2.一般借款的处理
对合同未到期的借款要加强监控,及时了解情况,到期立即收回,不得延期,不续签合同。借款期限超过2000年的一律提前收回。对已经逾期的借款,要严密关注,抓紧催收,对一次还款有困难的借款,要帮助借款单位做出分期还款计划,严防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
3.特殊逾期借款的处理
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借款,可根据企业负债和亏损的严重程度转为国家投资,按隶属关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4.呆帐的处理
比照财预字(1998)86号《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呆帐,尽快核实情况,按规定的列报程序予以核销;
5.奖励政策
对已经逾期的有偿使用资金,单位能够配合管理部门催收工作、积极还款和落实还款计划的,可酌情减免部分或全部占用费。
6.惩罚措施
对不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催收工作,无故拖欠不还的单位,要采取特定范围内公布名单、审计部门进驻检查、抵扣经费拨款和返还收入及诉诸法律的手段解决;
7.对违法违纪的处理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对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市属各部门在不改变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安排使用,可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史欠帐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区(县)级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可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