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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财资(1999)413号 1999年5月12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转发给你们,并印发我局制定的《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全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完成各自的清理整顿任务。不明事宜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1.《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略)
  2.《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圆满完成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内容
  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预字〔1999〕56号文件界定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范围,摸清本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规模、投向、管理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过程出现的问题,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清理。
  二、我市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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