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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有关劳动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有关劳动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9)96号 1999年5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劳动保障管理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交接工作涉及的企业、地区为市经委(99)京经中小字第1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划转企业归区(县)管理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在划转过程中,法人发生变更,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三、划转企业的计划与工资工作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对原实行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1999年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核定后,移交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四、劳动统计工作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企业划转后新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划转企业招工农转非工作按照原有政策口径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有关单调工人进京的申报工作,由划转企业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划转企业将其使用外地人员的申报计划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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