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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和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和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9)97号 1999年5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素质,逐步实行社会培训机构校长及教师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市劳动局决定用3年时间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和职业培训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1999年首先对社会培训机构校长以及烹饪、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教师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其他专业(工种)教师的岗位资格培训将逐步进行。现将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中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和专兼职教师。
  二、参加校长岗位资格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水平;
  (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
  三、参加教师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二)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
  2.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3.3年以上本专业(工种)教学经历。
  (三)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2年以上本专业(工种)教学经历。
  (四)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
  2.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3.2年以上本专业(工种)教学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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