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在省财政厅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省政府。
  (二)各地、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财政、银行和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四、关于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各地、市、县本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

(福建省财政厅 1999年4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号《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