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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97号 1999年5月1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1999年4月16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号《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办法: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周转金的方法、步骤
  整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8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底前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帐目;回收到期借款;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呆帐和转增国有企业资本金;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等。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的时间,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底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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