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北京市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略)
附件二:
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
一、关于费率的调整
(一)企业费率调整
1.行业费率统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企业现行费率低于13%的,从1999年起调整到13%,距13%不足1个百分点的,可超过13%,但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与北京市企业现行费率19%的差距部分平均计算后,从2000年起分2~4年调整到位,其中金融、民航、煤炭系统4年到位,即2003年到位,其他行业2年到位,即2001年到位。对于移交前费率低于11%的企业,过渡期可延长到5年。
2.企业现行费率高于13%但低于19%或高于19%的,其与19%的差距部分平均后,从1999年起分3~5年调整到位,其中金融、煤炭行业5年到位,其他行业3年到位。每年费率调整时,最多提高2个百分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附后)
(二)个人费率调整
职工个人费率从1999年起按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今后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费率的调整进行统一调整。
二、个人帐户认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建帐时间的调整自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算起,职工个人缴费并入帐户的时间,原则上按原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原则上应按原行业规定建立帐户的时间及规模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并从原行业规定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补缴相应费用。
三、已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确认
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按《
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规定列入统筹的项目,由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的项目,由企业支付。在核定列入统筹的项目、确定待遇水平时,以劳、财两部核准的1997年行业统筹决算数为依据。
关于原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及书报、洗理费等,按北京市地方政策执行。
1998年行业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中,退休费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费可列入统筹,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统筹。
原行业统筹项目中含医疗费的部分,自1999年起,应从统筹项目中剔除,剔除部分的费用额度,经折算后相应扣减行业缴费比例,扣减后行业企业缴费比例与北京市缴费比例的差距部分,按本文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调整。
四、1999年后离退休人员待遇衔接办法
1999年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按照北京市企业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按照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高于按2号令办法计算的,2003年前仍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但统筹项目应符合劳社保发〔1998〕22号文件的规定,及经协商后可以列入统筹项目的规定。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高于按2号令计算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北京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为: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未列入统筹的部分,由企业支付。从2004年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完全按照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