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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矿区巡回检查和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服务。对小煤矿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非法开采,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市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四次;乡镇政府要每月组织一次。劳动、煤炭、地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建立督查档案,检查结果,要由组织者和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关闭,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技术力量对受奥灰水、高瓦斯、煤自燃威胁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条件进行论证,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方案,并做好生产中的技术指导工作。要加强对小煤矿矿长、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省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抓好小煤矿正副矿长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通过培训使矿长依法办矿,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矿工能够自我防护、自我救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产煤市要加强煤炭监督检查和管理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费,为其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如实报告、及时抢救、严肃处理重大事故。中央要求:“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中央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六小时。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各市、各部门对于煤矿重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报送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千方百计抢救矿工生命,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省政府即将颁发的《河北省小煤矿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是我省为保证小煤矿安全生产,对小煤矿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行政规章,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凡是不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政策,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受到处分的,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也要给予同等处分,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对发生事故和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主,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制裁;对发生事故后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要加重处分;对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矿主和有关责任人员,公安部门要限期追捕归案,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公开处理,决不允许触犯刑律的罪犯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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