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冀字(1999)37号 1999年6月1日)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在全省范围内,对小煤矿进行了认真的治理整顿和执法大检查,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全国“关井压产”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省进一步加大了对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管理工作也明显加强,采矿秩序和安全生产有所好转。但是,今年以来,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在一些地区又有回潮,有证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仅1-4月份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8起,死亡105人,同比上升166.7%和337.5%,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大对小煤矿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杜绝无证非法开采,加强有证小煤矿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制止非法开采和确保小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和小煤矿重大事故的连续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和巨大损失,而且极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国务院关于坚决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的重大决策,不仅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搞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维护稳定与发展大局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既要认真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坚决落实“关井压产”目标任务,也要切实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督导和监控;既要严格坚持对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更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各产煤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无证非法开采和小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管理,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巩固治理整顿成果,本着从严要求,突出预防的原则,要把制止无证小煤矿非法开采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市、县、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小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排除处理。省考核办要把对小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入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当年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各市也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并严格考核。
三、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地质矿产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生产安全的原则,严格审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对“四证齐全”的小煤矿,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测量填图,统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制定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统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救护的“五统一”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消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非法开采或明令关闭停产的各类煤矿,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公安部门不得给予爆破器材使用权,有关单位不得供给火工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土地使用权;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和提供贷款。上述部门和单位如有违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