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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第028号 1999年12月21日)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职业资格证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406号)中关于“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三证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每证4元”的规定,同意你局所属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参加技术考试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时,每证收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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