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财国(2000)182号 2000年2月12日)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和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工作。现将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管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欲申请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请于2000年1月14日前将所须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审定后,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上报司法部。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纠纷法律事务的基本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以上,律师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律师事务所须具备10名以上的律师,且有3名以上的律师能够参加财政部和司法部组织的产权法律事务培训;
3.具有良好执业声誉,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最近两年内承办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事务5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