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后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0)75号、京财社(2000)262号 2000年2月22日)
各有关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清理回收后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回收清理工作。各区县应按照去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1999〕146号)精神,抓紧时间清理本区县的救灾扶贫周转金,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在清理过程中,对到期、逾期并有偿还能力的借款,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清收;对多方审核后确实形成呆帐的借款,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暂做挂帐处理,同时各区县要将形成呆帐借款的具体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清理回收的资金,必须全部上缴各区县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设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不得将清理回收后的救灾扶贫周转金放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外的任何性质的专户。
三、清理回收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不能用于非救灾事项的开支,原则上清理回收资金只能用于救灾物资储备设施维修费、救灾储备设施管理费、救灾帐篷、衣被购置费和必要的救灾交通通讯器材购置等。各区县如有超范围使用项目,必须报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批。清理回收的资金需使用时,区县民政部门要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详细计划,财政部门在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在3月31日前将本区县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清理回收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在此之前,各区县暂不得动用回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