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接到财政部门的预算指标通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明细用款计划(正常经费应当按月平均进度、专项经费应当按用款计划进度分别编制),按时报送财政部门,其中5月20日前报送6月至9月的月度项目用款计划;8月20日前报送10月至12月的月度项目用款计划。
各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1月至5月月度的项目明细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按计划或项目用款进度拨款。
(三)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排污费支出和教育费附加支出的项目计划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安排给区、县级市的计划指标,由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通过计委编制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资金拨付。
(一)预算(草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除国家有新的规定明确的拨款单位外,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办理非预算隶属关系的拨款。对于确需拨付的非预算隶属关系的专项资金,应当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和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属市本级的支出,教育事业费和科学事业费拨到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直接拨到项目用款单位;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业务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并直接具体负责建设的项目资金,可直接拨到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区级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建设的项目资金,可直接拨到项目用款单位;排污费支出按超标排污费收入和排放污水费80%部分拨至环保部门,再由环保部门拨至项目用款单位,其余20%和四项收入(提高征收标准收入、加倍收费收入、滞纳金收入、补偿性罚款收入)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到项目用款单位。
安排给各区、县级市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办理追加预算支出指标收续。
(二)全年支出资金的全部应当在当年12月25日前拨付完毕。属国家财政部规定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办理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平衡预算。
四、追加预算指标。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财政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年初计划超收而增加支出,需要增加对教育事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批准调整预算后,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追加支出指标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并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办理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