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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京财综(2000)240号 2000年2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总工会,各市属单位行政、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经批准建立的工会组织,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建会单位收缴工会经费时,应出据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能专项用于收缴工会经费,不能用于资金往来活动、经营创收活动或用于从事其他收费行为。
  三.工会经费按规定在工会组织之间的上解、下拨,继续使用《工会经费三联进帐单》通过银行结算渠道进行。
  四.各级工会组织发生的资金内、外部往来及代收、代垫、代付行为时,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五.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凡从事各种培训、娱乐、旅游、发行资料、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收入行为时,应到属地税务征管机构进行税务登记,领购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六.北京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的统一管理、发放,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组织应建立各类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各基层工会原则上只限领用两本收据,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市总工会对各类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年检,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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