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资字(2000)49号 2000年3月1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
现将《
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土地资源管理处,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二、按程序规范执行,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开发规划,与目前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日常地籍变更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加强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