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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488号 2000年4月5日)


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利用荷兰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荷兰政府贷款和赠款项目申报、转贷和采购等业务的进行,应同时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1999〕134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18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53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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