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488号 2000年4月5日)
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利用荷兰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现将
财政部《关于利用荷兰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20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荷兰政府贷款和赠款项目申报、转贷和采购等业务的进行,应同时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1999〕134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18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53号)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