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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0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区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成向自治区“扫黄”工作办公室、地(市)公安处(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立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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