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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0)502号 2000年4月6日)


市科委、各区县财政局:
  针对我市目前部分科研机构转制情况,现将财政部财会字〔2000〕2号《关于印发〈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一文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转制后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做好新旧帐务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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