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价(工)字(2000)168号、京财综(2000)662号 2000年4月7日)
市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北京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力工业局京价(工)字〔1999〕第503号文件电价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4分钱(含电价优惠2分和免征中央电建资金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