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0)71号 2000年4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