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第173号、京财综(2000)689号 2000年4月12日)


市各委、办、局、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市联社、市各信托投资公司、四通财务公司、华北电力财务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二、企业房屋、企业资产抵押评估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对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并且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市政府批准的,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和证照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