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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4号 2000年4月12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是国家钢铁工业调整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规范我省钢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环境,促进我省钢铁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0年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1999〕1205号)和《关于下发2000年钢铁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点的通知》(国经贸冶金〔1999〕1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我省小钢铁厂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依据及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令法规和文件规定,分阶段限期关停小钢铁厂。
  2、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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