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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一)本科目核算遇有特大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况,收到的由政府拨付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贴。
  (二)收到政府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的捐赠收入。
  (二)收到捐赠收入时,按规定经办机构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捐赠收入”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工伤保险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上解的款项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滞纳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的滞纳金。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二)收到滞纳金时,按规定经办机构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对方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二)收到其他收入时,按规定经办机构借记“收入户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医疗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经过劳动鉴定达到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二)按规定支出的伤残级别的工伤,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类型企业的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定期伤残抚恤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经过劳动鉴定达到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支出,借记“定期伤残抚恤金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类型企业的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经过劳动鉴定达到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二)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借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类型企业的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护理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经过劳动鉴定达到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按规定支付的护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类型企业的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丧葬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6号科目 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类型企业的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7号科目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和伤残四级以上职工死亡之后一次发给的工亡补助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一次工亡补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因工死亡职工和伤残四级以上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8号科目 残疾辅助器具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因工伤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带步车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09号科目 工伤职业康复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因工伤残职工为锻炼恢复器官所需的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工伤职业康复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12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按对方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金,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上解款项设置明细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工伤职工以上不含的其他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的工伤职工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或“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伤职工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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