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伤保险:一是督促未登记的企业尽快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办理参保手续(乡镇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登记时间最迟为6月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统一进行登记);着手工伤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核准企业缴费基数、确认企业缴费费率。二是实施后要抓紧下列工作:根据48号令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已经发布执行的配套文件也要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加以完善;开展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督促企业参保,力争年度目标的实现。
4.医疗保险:在继续做好企业大病医疗统筹扩面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5.要把基金收缴做为扩面征缴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目标责任制,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把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定期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行政措施,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二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要求和规定,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能通过其劳动保障年检和工资联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批购买控办商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审批其奖励晋级和因公出国。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要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不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要组织由劳动保障监督、监察、社保经办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开展全市范围基金征缴专项执法检查,对有能力发放工资,而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