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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0)综043号 2000年4月22日)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引导职工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生产一线职工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和原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技师资格认证与聘任分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上确有技术专长的无职人员,从事技师聘任制的技术职业(工种),符合申报技师资格要求的所有劳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资格要求、任职条件、聘任限额,从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具备技师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行动,稳妥推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确定的名称,凡技术等级线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均可列为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三、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传授技艺的能力为依据,具体资格要求(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程度,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备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二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工艺改革、设备工具改进中取得明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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