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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一)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宜。
  (二)对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减征税款事宜。各扣缴单位可将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汇总,统一填报《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要及时办理,审定完毕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
  (四)上述人员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
  2、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四、其它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扣缴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要对辖区内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其检查面不得低于30%。
  五、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填写需知
  1、对取得收入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需填报本申请书。
  2、“类别”请把残疾、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号码分别填写相对应的空格中。
  3、“收入项目”根据个人取得收入的性质,分别在相对应的有关项目上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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