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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审定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总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出卖户头。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并由乙方当事人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装饰装修的房间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四)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的方式;
  (七)合同的生效方式;
  (八)双方认可需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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