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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第七条 申请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初审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单;
  (二)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部门出具的企业资本金审验报告证明;
  (三)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经营负责人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因终止、分立或合并,应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
  禁止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年检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无效。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规定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外地入筑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个体建筑装饰装修的从业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外地来筑的还须持当地政府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到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报建与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报建登记制度并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可同时报建,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 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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