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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指房屋的室内顶棚、地面、墙面、柱面、非承重分隔体、楼地面粉刷、各种材料装饰面、门窗及附属工程、卫生、设备、给水、排水设备、动力、照明电源的设计施工以及室外的外墙粉刷、外部装饰材料贴面等工程建筑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优化环境,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房管、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按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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