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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综(2000)656号 2000年4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通知》及北京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并结合今年我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重点工作,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务院281号令中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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