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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
(京财预字(2001)518号 2001年4月30日)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0〕388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对《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7类“个人所得税”0701款下增设070101项“个人所得税”,用于反映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国税部门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增设070102项“支付利息所得税手续费退税”,用于反映支付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罚没收入”下增设第4315款“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下设431501项“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第431502项“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各科目的适用范围,按“关于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国税部门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出口骗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及滞纳金收入,作为中央收入,一并以431501项“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国库。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罚没收入”下增设第4351款“罚没收入退库”,反映按规定从国库退付的罚没收入。
  四、对《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09类“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的0907款“天然林保护经费”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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