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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0)35号 2000年4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依法建账是《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我省各单位建账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将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和省国税局、地税局的《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监管,进一步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办法建账并接受监管。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管,是财政部门根据统一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各单位使用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实行定点印制、定点销售,并对各单位建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登记和确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设一套账,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或不建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单位建账必须使用监管账证。
  第五条 建账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建账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建账监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会计电算化核算单位用于账证输出的特种打印纸、《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和《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和监制。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其账证格式应符合全省统一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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